学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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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大学鼓励在职员工、在校学生入科技园创业的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12-09 15:14:45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延边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快速、健康、持续地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入园创业、参与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积极性,实现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基本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机关、校办企业等单位的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以下简称教职工)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到科技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学校支持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将人才、技术、设备和信息等资源向科技园开放。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学生的应用型科研项目进入科技园,并优先在园内企业孵化。

第五条  凡属延边大学的科研成果,原则上由延边延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转化和产业化,并代表学校持有学校享有的技术股份。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到科技园或入园企业兼职创业,在职人员兼职创业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各单位应对兼职创业人员在教学及科研工作安排上给予必要支持。

兼职的形式包括:

1、科技成果到科技园孵化时,参与对成果继续开发或后续产品的研制;

2、参与科技园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协助科技园向社会推介高科技项目或为科技园引进项目;

3、到科技园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七条  学校支持有条件的教职工带项目离岗到科技园或入园企业创业。离岗创业是指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到科技园及入园企业专门从事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向原单位提出离岗创业申请并办理离岗手续后,可以到科技园或入园企业创新创业,科技园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取得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由科技园对其进行岗位考核。入园创业期间,学校员工除保留原职称外,仍可参加学校的职称晋升和工作业绩考核晋级工作。其创业期间的科技发明和其它研究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定和工作业绩评定的依据和条件。

第十条  科技园负责对创业人员实施人事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入园创业人员的工资、奖金由其创办的企业发放,学校保留其原身份和档案工资;如遇工资调整,学校负责同步调整其档案工资。在离岗创业期间,本人的五险一金应由创业者本人负责缴纳,或由创业者按应缴数额上缴学校,由学校代缴。

第十二条  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限内或期满时,本人愿回校工作,可根据校内岗位需要竞聘上岗,用人单位应无条件进行接收。若本人愿意继续创业,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创业是指学生在保证完成上课、试验、考试等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到科技园参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发等活动。学生参与创业活动可按照参与社会实践列入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科技创新等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考评内容。科技园负责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兼职创业学生的情况报送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等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在校本科生进入科技园参与创业,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在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在读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到科技园入园企业兼职或在园区内单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导师批准,并在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入园创业。愿意休学入园创业的学生,本科生修完二年级课程、研究生修完一年级课程后,方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休学入园创业申请。经院系同意休学入园创业的学生,须将创业计划交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经科技园考察确有创业能力和可产业化项目并获准入园创业者,按规定在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休学入园创业。

学生休学创业期限,本科生参照延边大学本科生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生的相关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在校教职工、学生以经过评估作价的职务发明成果入股,在科技园内参与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发明成果可作为技术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的20%-35%(另有约定者除外),技术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为:学校和学院不高于30%,项目课题组或技术持有人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成果拥有全部知识产权;非职务发明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

第十八条  学校的图书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网络中心等有关资源应向科技园的入园企业开放,其收费按不高于对校内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延边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