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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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6-27 23:54:48


吉人社规〔2022〕5号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官网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吉林省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本办法所称“各市”是指吉林省所辖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当以持续滚动孵化或培育市场主体为主要业务,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五条 省人社厅负责示范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信息审核、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人社部门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非必需现场提交材料的申报、信息变更等业务,允许创业载体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办理。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人社部门无法进行现场核验的,可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各市人社部门每年度推荐申报名额一般为2个,属于针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群的特定创业载体以及中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不受推荐名额限制。

对于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代码的创业载体,视作一个载体进行申报认定,由相关市人社部门协商推荐申报,数据以申报所在市内的情况为准。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省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二)依法成立和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基地运营时间在申请评审认定时已满一年。

(三)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孵化效果明显。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45个(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开展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创业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属于在孵企业。

以上条件,专门针对残疾人创业的创业载体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不属于示范基地认定范围。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推荐程序。

(一)基地申请。创业载体申请示范基地,应向所在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运营机构及在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二)市级推荐。各市人社局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评估,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核,填写《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人社厅。

各市人社部门推荐示范基地须先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当年度可以不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审核。省人社厅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由评审专家围绕主体条件、硬件设施、运营管理、孵化功能、孵化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对候选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及现场陈述进行评审。

(二)公示。审核通过后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认定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纳入示范基地项目库。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开展创业培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带动就业等情况。市人社部门汇总情况后,及时报送省人社厅。

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度示范基地相关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填报“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向所在市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

各市人社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变更信息后仍然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向省人社厅上报信息变更请示,并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向省人社厅提出退出示范基地申请。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复评。认定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示范基地不参加复评。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移出示范基地项目库。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

(二)拒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三)拒不提交年度运营报告的;

(四)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或变更业务,后被查实承诺情况虚假的;

(七)其他应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

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原则上由市人社部门填写“取消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确认表”,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也可由省人社厅直接进行确认。

对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收回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牌,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我省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各市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docx

2.创业实体入驻XX创业载体申请表.docx  

3.XX创业载体在孵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docx

4.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docx 

5.取消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