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延边延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政编码:133002
第三条 企业是延边大学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延边大学科技园房屋出租为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延边大学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由延吉市政府、延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延边大学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延边大学的学科、人才、科研、成果、信息、实验设备、工程中心、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平台以及其它社会资源优势,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优质服务,建成开放式的自主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高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光电仪器、机械、电子、计算机、材料工程、检测仪器、光电医学工程、医药、保健食品方面产品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学术交流;大学科技园房屋出租。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服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和1名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 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由延边大学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经理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3、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4、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5、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经理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1、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2、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3、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4、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账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1、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2、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
3、企业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延边大学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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