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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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延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章程
  • 发布时间:2021-12-09 15:1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延边延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

邮政编码:133002

第三条  企业是延边大学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延边大学科技园房屋出租为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延边大学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由延吉市政府、延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延边大学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延边大学的学科、人才、科研、成果、信息、实验设备、工程中心、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平台以及其它社会资源优势,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优质服务,建成开放式的自主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高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光电仪器、机械、电子、计算机、材料工程、检测仪器、光电医学工程、医药、保健食品方面产品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学术交流;大学科技园房屋出租。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服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和1名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  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由延边大学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经理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3、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4、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5、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经理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1、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2、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3、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4、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账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1、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2、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

3、企业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延边大学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